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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来源:时间:2008-10-20点击数:

第一条 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工作是关系实验室发展的重大问题。实验室鼓励并支持在本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努力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的基金、攻关、高技术项目,同时也鼓励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通过科研工作,促进本实验室学术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

第二条 实验室人员承担的项目应在本实验室填报科研项目登记表,进入科研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和有关人员,应当发挥刻苦攻关的精神,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努力按时,按质完成科研任务。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准延期或中途停止。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最终结果应定期向实验室做出书面报告。重大科研项目每半年报告一次,横向科研项目每年报告一次。科研项目结束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全面的研究报告,正式结题。

第五条 本室人员(包括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如获奖、专利、鉴定、论文、著作应及时填报相应卡片,并进入数据库管理。有关科研成果材料复印件交实验室存档。

第六条 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学术民主。各研究室应定期召开各种学术交流会,活跃学术空气,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发展。支持和鼓励聘请国内外专家来我室交流、讲学,鼓励和支持本室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开展后,应及时做出总结,交实验室备案。

第七条 科研费用按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应为各项科研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研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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