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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时间:2008-10-21点击数:

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2008年8月4日学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矿业大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中文名称为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矿业大学),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for GeoMechanics and Deep Underground Engineering(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

第四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创建阐述深部岩土介质特殊力学性质的理论创新体系,构建解决深部地下工程复杂稳定行为的技术创新体系,营造一个创新、自由、学术、人文、和谐、交流的实验室文化与环境,培养一大批以博士研究生为主体的高层次人才,造就在主要研究方向上代表国际水平的青年优秀科学家、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创新团队。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有:深部岩体力学与围岩控制理论、深部土力学特性及与地下工程结构相互作用、深厚表土人工冻结理论与工程应用基础、深部复杂地质环境与工程效应研究。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校领导下、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实验室固定人员

第七条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的固定技术人员主要是大型开放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骨干和自行研制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骨干。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拥有以下权利:

1.参加实验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获得实验室相关资料和信息,向实验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2.利用实验室平台,申请科学研究基金,开展科学研究;

3.申请实验室自主设置研究课题,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4.邀请有合作关系的学者来实验室申请访问学者基金,从事研究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享有以下义务:

1.发表科研成果时,按实验室的规定署名和标注;

2.每年年终时,向实验室提交所需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接受实验室考核;

3.为实验室的年报撰写稿件;

4.完成实验室分配的任务,如信息员、设备管理员等;

5.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和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实验室的科研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研究方向和课题制的研究组织形式。课题组一般应具有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973、863、国家攻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国防预研重点等)和重要国际合作项目的能力。必要时实验室可以对课题组进行调整,包括新建(进入实验室编制)、合并、划分,以至撤销(移出实验室编制)。

第十一条 课题组长实行聘任制,所聘任的课题组长须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能力,是该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和主要学术骨干。

第十二条 课题组应有明确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申请项目、争取经费,实验室对此给与指导和支持。各课题组申请到的课题应在实验室备案。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和进度要求自主支配。

第十三条 各课题组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

第四章开放课题与实验室客座人员

第十四条 实验室将根据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的特点,努力建设对外开放的研究和实验平台。实验室设置开放课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使用实验室开放设备、并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试验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基金面向国内外自由申请,每年审批一次。申请通知和指南在实验室主页上发布。实验室在收到开放课题申请后,首先进行可行性审查,然后送同行专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最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开放课题的组织和审批中,要注意加大实验室的开放力度。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须标署实验室名称。开放课题的负责人应及时将有关成果报送实验室。审批开放课题时将考虑申请人前一开放课题的完成情况和成果报送情况。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和实验室的访问学者都是实验室的客座研究人员。各课题组还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聘任客座人员,但客座教授的聘任须分别报实验室和学校批准。各研究方向和课题组应将客座人员工作情况每年向实验室通报一次。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客座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究生都是实验室的流动人员。有条件的课题组还要积极吸收优秀收本科生参加科学研究活动。实验室要努力为流动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与本领域国际上的先进研究机构建立实质性的合作研究关系,并签署合作研究协议。实验室鼓励和支持各研究方向和课题组申请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国务院外国专家局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二十条 实验室特别鼓励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并将给予一定的补助。实验室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应及时报实验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时,各研究方向应与本领域先进研究实体建立实质性的合作研究关系,实现强强联合,共同申请国家级的重大及重点项目。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成立联合的研究中心,并争取对方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研究方向应积极主办国际和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实验室将为主办学术会议提供支持和帮助。对于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和主办国内、国际及国际双边学术会议的情况,应及时汇总定期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各研究方向要积极组织日常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系列讲座、报告会、邀请国内学者和国外学者来实验室讲学、实验室固定人员外出在国内和国外讲学、以及组内和组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各研究方向和课题组应将学术交流活动情况每年向实验室汇报。

第六章实验室设备、网络和资料等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接受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领导。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和保持完整的运行记录和维修纪录。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所在建筑物的局域网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课题组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更改网络连接与配置,不得任意更改IP地址,不得任意自行设置服务器。任何人均不得在网上发布涉及保密、或不健康的内容,不得利用网络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设专人(兼职)负责主页的建设和维护。实验室的科研管理工作也要充分利用网络和计算机技术。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充分重视资料和档案工作。平时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的要求做好各项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每年年底各课题组应及时向实验室报送承担课题的合同或批准通知书、国内外合作研究协议、所发表的刊物与会议论文和专著、国际学术会议特邀报告邀请信、所批准的专利证书、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报告、获奖证书等的复印件,以及论文的SCI和EI收录和引用情况、客座人员名单、主办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情况、学术交流活动情况、研究生毕业和入学情况等。

第七章 实验室主任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实验室主任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3~4人。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副主任分别分管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科学研究、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北京校区协调负责等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室设专职行政和学术秘书,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章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科研项目的组织,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的任期为5年,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提名,报教育部批准聘任,由国内知名专家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由中国矿业大学聘任。

第九章 依托单位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是依托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并在“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创建研究型大学规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依托单位在人事、研究生招生、访问学者食宿等方面对实验室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未尽事宜亦经学术委员会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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